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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唐**等与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唐**、唐**、唐**与被告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及原告唐**、唐**、唐**分别于2016年2月26日、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唐**、唐**、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唐**、唐**、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负担。原告黄*已预交200元,应退还100元给原告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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