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潘*诉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40由原告潘*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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