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广**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96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96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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