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甲与被告兰某甲、韦*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韦*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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