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化总厂与河池**开发公司、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化总厂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同时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其在二审结案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本案二审结案前,本院通知河**化总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该厂未在通知的期限内交纳,应按该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