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顺友、蒋**诉被告蒋**、何**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顺友、蒋**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顺友、蒋**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顺友、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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