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蒙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蒙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蒙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广西**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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