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河**限公司与柳州**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河**限公司诉被告柳州**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河**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在庭前自行和解,被告已付款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9元,减半收取3019.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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