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李*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孙**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甲及其代理人覃定金,被告李*乙及其代理人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同宗族兄弟,2014年农历九月二十四日原告户取得危改指标将旧房拆掉建新房。当原告建到第一层倒楼的时候被告就开始阻拦,不准许原告倒楼。原告倒好楼后,被告于同年农历12月17日就在原告正屋面前建闲屋围墙拦住原告的大门口,建了围墙后还在墙外挖了一条一米深的水沟,致原告户进出大门连走路的地方都没有,还要踏上一米高的水沟坎,给原告家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经与被告户多次协商,被告仍坚持己见,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围墙,排除妨碍,恢复巷道通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虽起诉相邻关系纠纷,但原告所建房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旧屋边空地建房,新圩国土资源管理所已于原告建房倒楼时向原告下发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土地使用权纠纷,而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甲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