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蒙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易**、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蒙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蒙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广西**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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