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蒙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西蒙山**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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