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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通过QQ联系卖家在网上购买气枪的零配件自己组装了两支高压气枪,同年9月20日晚,黄*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两支高压气枪。经鉴定,被告人黄*非法制造的两支高压气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经讯问,黄*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即到案经过、收缴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网上聊天及交易记录、户籍证明,证人陈*的证言,被告人黄*的供述,枪支检验意见书,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成立。被告人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非法制造枪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

二、未随案移送的测速仪一个、测压堵头一个、黑色打气筒一个、枪管一截、制作铅弹工具一套、铅丝一卷、钢珠615颗由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未随案移送的OPPO牌手机一台、硬盘一个,由鹿寨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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