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廖全习、吴**、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以其错列被告姓名,待明确被告身份信息后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请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廖**、吴**、廖**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