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与M*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与被告M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卢**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莫*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M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莫*诉称:2006年中旬,原告经人介绍在网上认识了被告,后双方借助翻译在网上聊天,并于2006年11月确定为恋爱关系。2007年5月份,被告一行中国住了约有十天,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中国登记结婚,原、被告均为再婚。婚后,被告称其美国工作忙,同时由于其签证期将到期,便匆匆返回美国。被告返回美国后,原、被告平时通过网上聊天联系相互加深了解,约每周1-2次。2008年11月被告再次来华,原、被告曾一起到广州办理原告的签证,但是未能成功办理。在原告签证被拒后,被告也从广州返回美国,此后被告便极少与原告联系。原告也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与被告结婚5年,双方的跨国婚姻不仅有地域上的差距,还存在文化差异、语言障碍、风俗习惯、饮食习惯等问题,原告深知维持一段跨国婚姻比普通婚姻要承担更多的困难和风险并有思想准备,但是原告未曾想到的是,被告就此对原告不理不睬,并就此杳无音信。原告对被告再也不抱任何幻想。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已经死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M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双方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与其前夫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叫谢*,曾用名谢*,现已经成年。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护照、户口本、身份证、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认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合法有效,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双方结婚时间及婚后情况的陈述,予以采信。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如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不利于双方今后的生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与被告M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60元,由原告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分理处,开户名称:南宁**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01×××17),逾期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