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宁**有限公司与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人南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黄**向南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245元及赔偿上述货款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611元,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77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