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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北检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小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甲具有医学知识,以药品、保健品营销为业。2008年,被告人黄*甲发现添加有“伟哥”成分的“福润宝”胶囊销量好,且知道“福润宝”胶囊中添加有“伟哥”成分。2010年10月开始,被告人黄*甲与商丘巿**有限公司的营销人员楚**取得联系,取得“福润宝”胶囊在钦州的代理权。被告人黄*甲开始以邮购的方式向楚**购买“福润宝”胶囊,然后向钦州巿区的银海大药房、同德大药房、万国广场等药店进行推销,为了让药店帮助重点推销“福润宝”胶囊,黄*甲釆取代销的方式让药店销售,销售完再结算。“福润宝”胶囊进货价是每盒22元,给药店代销的价格是每盒48元,药店销售价是每盒98元。2014年3月商丘巿**有限公司被当地警方查处,被告人黄*甲无法购进“福润宝”胶囊,便自行在淘宝网上联系网上商家,从5月份开始,先后向“爱瘦吧”等4家昵称卖家,分别以12、13元、28元的价格购进“福润宝”胶囊,给药店代销的价格是每盒48元,药店销售价是每盒98元。截止案发,被告人黄*甲从商丘巿**有限公司的营销人员楚**手中购进了“福润宝”胶囊2150盒以上并已经销售,货值47000元;从淘宝网上购买320盒“福润宝”胶囊,货值3975元。两项累计黄*甲共购进“福润宝”胶囊2470盒,除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甲等人处扣押的“福润宝”胶囊之外,已经销售2278盒,购货价值50975元。

经检验,从扣押的“福润宝”胶囊中检出西地那非(俗称“伟哥”)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和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楚**向黄**销售汇总表、楚**银行转账记录、黄**农行卡转账记录、黄**农行卡流水账记录、叶**收银机销售记录、黄**淘宝账户订单记录、黄**制作的“福润宝”宣传资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叶**、龙小妹辨认笔录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査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人陈*、吴*、楚**、李*、黄*乙、周*、卓*、覃*、龙小妹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黄**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黄*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已销售掺有“伟哥”成分的“福润宝”胶囊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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