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与陈*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章*升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何锋独任进行审理,于2015年9月8日召集当事人进行审查。

请求情况

申请人章*升诉称,2012年7月24日,李**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5万元,陈*以其自有的位于钦州市新华路房屋(房产权证: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号)作担保,并办理抵押权他项权证。借款期为三个月,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2年10月23日止,借款期内不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清。借款期满后,借款人没有偿还款义务,由于借款人李**已于2015年4月14日病故,担保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为此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被申请人陈*用于担保的房屋,在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内优先受偿。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陈立辩称,对申请人章**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本案的债务提出诉讼时效已超过法律规定,要求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对申请人章**主张的债权数额、抵押权等没有提出异议,但对时效提出异议,由于当事人对主债务及担保债务的异议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故对申请人章**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章**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章**的申请,申请人章**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章**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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