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一)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又以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一审判决的理由,于2014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上诉人胡*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