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有限公司、柳州**有限公司与柳州**有限公司、江苏联方**南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有限公司、江苏联**有限公司南**公司、江苏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柳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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