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勤诉被告江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1元,减半收取是731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陈*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蒋**与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博白县**东风队、博白县顿谷镇旧金村善贝队等与博白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与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口通**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常州市**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桂平市下湾镇邓明村第9生产队、桂平市下湾镇邓明村第10生产队等与覃*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