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市**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常州市**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据持有人常州市**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10000元、出票人为广西玉**限公司、收款人为十堰巨**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林江南支行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