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常州市**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据持有人常州市**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10000元、出票人为广西玉**限公司、收款人为十堰巨**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林江南支行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