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广西联**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原告罗*杰诉被告广西联**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杰以其已与被告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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