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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成海**柳州分公司与王**、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海南新**司柳州分公司与被告王**、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曾麟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张**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新成海**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海南新**司柳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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