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要求本院处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登记在邓**名下,已被申请执行人陈**占有的桂A×××××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用拍卖所得款项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陈**所负之债务。邓**同意本院拍卖登记在其名下桂A×××××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用拍卖所得款项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陈**所负之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登记在邓**名下的桂A×××××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