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要求本院处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登记在邓**名下,已被申请执行人陈**占有的桂A×××××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用拍卖所得款项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陈**所负之债务。邓**同意本院拍卖登记在其名下桂A×××××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用拍卖所得款项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陈**所负之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邓**所有的桂A×××××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