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广西精**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广**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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