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富诉被告广**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富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中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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