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与被告楼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以该纠纷双方已经在开庭后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庆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