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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平果**酒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平果**酒公司(以下简称“糖业烟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糖业烟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诉称,2012年3月份,被告根据**务院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企业改制,原告被纳入企业改制在职人员名单,并就因企业改制给原告所赔付的经济补偿金99200元签字同意,并由被告拍照确认。双方达成了改制后的补偿意见。但是直到2014年12月31日,原告得知被告以原告已经退休为由并未将原告纳入改制范围人员名单,并且告知原告不得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政策关于妥善安置职工的精神,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平果县人社局提出劳动仲裁,但是人社局给出的意见是原告等13名职工应按照2014年12月15日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取得职工身份置换的这个时间为准。故以原告在2014年12月15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不应作为企业在职人员参与改制。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把原告纳入企业改制在职人员名单并将原告按照工龄所得的补偿金99200元进行上报,并将上报数额如实发放原告经济补偿金992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被告糖业烟酒公司是国有企业,主要从事糖烟酒副食品的批发兼零售经营业务。2012年10月15日平果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县糖业烟酒公司改制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县糖业烟酒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的糖业烟酒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副县长牵头组织县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局及商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开展工作。平果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主导糖业烟酒公司进行改制后,该公司至今尚未注销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糖业烟酒公司是国有企业,2012年10月15日平果县人民政府同意糖业烟酒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并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的糖业烟酒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牵头组织县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局及商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开展工作。而原告林**要求被告将其纳入企业改制在职人员名单并按照工龄所得的补偿金99200元进行上报以及由被告按照上报数额发放其经济补偿金99200元,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此纠纷属于政府主管部门主导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来协调,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全额退回给原告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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