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冯*等与广西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冯*因与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2)良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冯*的委托代理人林**、陈**,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2)良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23元(上诉人杨**、冯*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杨**、冯*。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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