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庞*莲诉被告南宁**济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庞*莲以双方经协商已解决了纠纷为由,自愿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6元,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为2353元,全部由原告马**、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