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农志文因与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2)良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志文的委托代理人林**、陈**,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2)良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9元(上诉人农志文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农志文。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