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樊有学、刘**申请执行贺**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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