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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曾**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温*及其委托代理人巫杰、李*,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温*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3月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李*乙。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一直有赌博恶习且不听原告与家人的劝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被告因赌博无法在深圳龙岗区**合制品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助理的工作,导致原告因他人追债无法在该公司工作而被迫辞职,还因赌博欠下较大数额的个人债务。长期以来,因被告的赌博行为致使原告精神处于一种极度紧张与恐慌的状态,生活上无安全,工作也无法开展。并且因被告的原因,自原告产下小孩后至今,原告与被告夫妻生活极不和谐,被告也不愿医治。双方从2014年6月开始分居,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原告温*为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夫妻关系;3、户籍信息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与婚生女儿李*乙的身份。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同一个厂工作,也同一个宿舍生活,相互关心相互扶持,从未有过争吵打架之事发生。被告选择从工厂辞职,并非如原告所讲,而是为了给家庭创造更好的经济环境下海经商,之所以未与原告商量,是想等创业成功后再给予原告惊喜,不料使原告产生误会。因此,被告不存在赌博的行为,双方夫妻生活和谐,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甲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开庭质证,被告李*甲对原告温*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温*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李*乙。婚后双方因在事业发展的选择上发生分歧,又不及时沟通,从而产生隔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系双方自愿,夫妻在婚后共同的生活中,应相互尊重、谦让、理解和相互扶持,共同营建和谐家庭。目前,虽然原告与被告产生了些许隔膜或矛盾,夫妻感情出现一定的裂痕,但是仍可修补,只要原告与被告能够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对待和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加强夫妻间的沟通和交流,相互关爱、相互理解,定能和好如初,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为此,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温*与被告李*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07,开户行:中**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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