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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赵**诈骗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花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赵*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底,被告人赵**、赵*与冯**(另案处理)密谋由赵**冒充赵*在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联东村的两片桉树林(已卖给徐**)的所有人来骗取买树老板的钱。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赵**谎称卖该两片桉树林给廖**,在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桂水村蓝屋组南王木材加工厂骗取廖**42000元。得手后,被告人赵**分给被告人赵*和冯**各10000元,自己分得2200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二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赵**、赵*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赵*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是从犯;被告人赵*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赵*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底,被告人赵**、赵*与冯**(另案处理)密谋由赵**冒充赵*在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联东村的两片桉树林(已卖给徐**)的所有人来骗取买树老板的钱。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对被害人廖**谎称该两片桉树林是其的,要出卖,并带廖**等人去看桉树林。同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谎称卖该两片桉树林给廖**,在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桂水村蓝屋组南王木材加工厂骗取廖**42000元。得手后,被告人赵**分给被告人赵*和冯**各10000元,自己分得2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的家属代被告人赵*退出赃款10000元给被害人廖**。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赵*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的报案陈述,证人廖**、廖**、彭*、廖**、徐**、苏*、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赵**指认现场照片,通话清单,收条,转让桉树林地协议,扣押物品笔录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被告人赵**、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赵*犯诈骗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赵*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是从犯,请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被告人赵*在本案中实际所起的作用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赵*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赵*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根据被告人赵*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本院认为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赵*的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赵**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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