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池市**限责任公司与陈**、管艳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管**、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金*初字第1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352号。截至立案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1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所有的位于河池市富华路32号(梧桐苑3栋1单元302号,房产证号: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53.24平方米)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目前拍卖正在进行中,暂时无法变现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待上述财产可变现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352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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