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支付人民币125247.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因还款期限超过执行期限,申请人胡**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胡**申请执行孙**关于运输合同纠纷(2015)鱼执字第14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