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宁江南**责任公司与被告韦连发、韦日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宁江南**责任公司以被告已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江南**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财产保全费931元,合计1970元,由原告南宁江南**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