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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销社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川县沙坡供销社诉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以其不适合独立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川县沙坡供销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川县沙坡供销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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