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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蒙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诉被告蒙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古贵永独任审判,书记员王**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代理人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蒙镇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蒙镇红于2006年4月份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96000元。2008年6月份至2013年8月6日被告陆续偿还了35000元,并于2013年8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60000元借条,收回原借条。经原告催促至2015年12月被告又陆续偿还了25000元,还欠原告35000元整。此后,原告追讨,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蒙镇红归还35000元借款给原告姚*;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举证。

经开庭审理,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的放弃。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蒙镇红于2006年4月份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96000元。2008年6月至2013年8月6日被告陆续偿还了35000元,并于2013年8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60000元借条1张,收回原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姚*人民币陆**(60000元);蒙镇红;452725197609210220;2013、8、6。至2015年12月被告又陆续偿还了25000元,尚欠原告35000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书写有借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清楚,有被告所写的借条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过反驳主,被告尚欠原告35000元借款依法应当归还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蒙镇红归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给原告姚*。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蒙镇红负担。

上述各项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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