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光**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光**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046.5元,诉讼保全费1468元,共计3514.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5561元,应退204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