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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光**有限公司与上海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光**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光**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046.5元,诉讼保全费1468元,共计3514.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5561元,应退204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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