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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卢**等与广西广**南丹分公司、广西**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卢**诉被告广西**南丹分公司、广西**限公司中,原告符**、卢**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符**、卢**申请撤回起诉,为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符**、卢**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符**、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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