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燃诉被告李**、第三人广西易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燃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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