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37号及柳州**民法院(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柳州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868.77元及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57.50元,申请执行费2034.22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州**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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