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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柳江**贤村委樟木村第六村民小组、覃碧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勇诉被告柳江县拉堡镇思贤村委樟木村第六村民小组、覃**、覃**、覃明发、覃建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勇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8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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