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远东、温**等与温远海、余勇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远东、温**、温**、黄**、温*、温娜诉被告温**、余勇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本院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原告温远东、温**、温**当庭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温**、温**撤回对被告温**、余勇模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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