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远东、温**、温**、黄**、温*、温娜诉被告温**、余勇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本院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原告温远东、温**、温**当庭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温**、温**撤回对被告温**、余勇模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