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建**限公司与广西东兴长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东兴长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湾银行账号80×××85因该账户并无存款,现本院决定解除该账户冻结。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东兴长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湾银行账号80×××85的账户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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