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东兴长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湾银行账号80×××85因该账户并无存款,现本院决定解除该账户冻结。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东兴长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湾银行账号80×××85的账户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罗**与韦**、中国人寿财产**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王**等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广西壮**金疗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南宁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覃*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林县**有限公司与上林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曾桂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