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海**有限公司与吴*、广西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海**有限公司与吴*、广西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广西南**有限公司所有的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广西南**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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