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北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9433.5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另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浦某两处的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及房产已抵押给中国民**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为2013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5日,现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合执字第393号案予以结案。

本次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3)合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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