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河市民三终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4)金执字第245号。截至立案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24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5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欠款20000元,2015年3月底前偿还50000元,余款于2015年6月底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执字第245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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